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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域名争议引发现行解决方法思考

来源:重庆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网址:http://www.zylssz.com/   时间:2015-04-17 14: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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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城(domain.cn)7月18日消息,据海外媒体信息,强生(Johnson&Johnson)近日就争议域名Johnsons.com提起UDRP诉讼。根据whois的信息,该域名至少于2001年被widome注册并用于显示强生公司婴儿产品相关的广告。

  这已不是强生第一次提起UDRP诉讼了,同样的事情在2003年也发生过。事件最后的结果是,由于争议域名并未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因此判定强生公司诉讼失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研究,争议域名Johnsons.com是否与强生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是否争议域名的所有者超出了使用权限,是否域名Johnsons.com正在恶意使用并损害了投诉方的名誉及利益。如果争议域名Johnsons.com违反了这些条例,将判定移回强生名下。

  目前,该案件仍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规性检查与审理中。

  相关知识:我国关于域名争议中“恶意行为”的现行规范

  现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支持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移至其名下或者将争议域名注销之请求的充分必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也就是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时投诉才得以成立,缺一不可。换言之,域名争议解决属于“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无合法权益”、“具有恶意”的“三要件说”;“具有恶意”成为支持转移或者注销争议域名之投诉请求的必须要件之一。

  我国现行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的各种情形:(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也就是说,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了“具有恶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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