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孙远强
  • 手机:13008337939
  • 邮箱:545749130@qq.com
  •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股东纠纷> 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江苏追回6000万国有资产

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江苏追回6000万国有资产

来源:重庆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网址:http://www.zylssz.com/   时间:2015-12-10 09:12:40

分享到:0

  这几天,江苏省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吴锦琪的脸上终于重现久违的笑容。因为“金壁辉煌”娱乐城的拍卖款项1500万元刚刚到账,至此,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已收回旗下太仓市老城区改造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转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6000多万元。“几年来压在我心头的这块巨石终于掉下去了!”吴锦琪笑呵呵地对记者说。

  沉浸在喜悦中的还有规划建设局的职工们,“历时5年真相大白,陈良玉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国有资产又完整地收回来了,断了贪官们‘一人坐牢,全家享福’的黄粱梦,大快人心”!几位老职工和记者聊着禁不住感动而泣。

  3月30日,苏州市检察院专为此案召开了个案研讨会,邀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80余人出席研讨。因为这不仅是检察机关近年来侦破的太仓市涉案数额最大的贪污贿赂案件,更是检察机关首次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发挥作用,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这到底是一场什么样的国企转制?号称江苏第一大国企转制无效案———太仓陈良玉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几千万国有资产怎么流失又怎么被收回?4月2日,记者带着满脑的疑问来到太仓市采访。

  受让人领导转制 这不是左手给右手吗

  陈良玉,1992年起担任太仓市市中心所在地———城厢镇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兼书记,同年又被任命为开发公司经理。该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其主管部门是太仓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国有独资,隶属太仓市建设委员会,现改为规划建设局)。1999年市建委对下属企业进行转制,确定原单位正职为转制承接人。2001年,在房管所下属企业及开发公司转制时,陈良玉又被确定为转制领导小组组长。

  “一边是转制人,一边是受让人,自己转给自己,不像左手给右手那么简单吗?”太仓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为民感叹地说。

  陈良玉正是利用这种职务便利,在公司转制时,自己提供评估数据,在房管所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账目上大做文章。如2001年4至5月期间,陈良玉将历年积余的代收、代缴和代办费用245余万元,以住宅配套费的名义列入其他应付款项目,使本应属于开发公司的利润,一下成为公司的负债,245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就此流失。假借太仓市政府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文件,虚提物业管理基金和维修基金311余万元并骗取领导签字,使这311余万元国有资产被确定为负债……

  2004年3月19日,苏州市检察院对陈良玉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担任开发公司经理、太仓市城厢镇房地产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太仓市老城区改造建设开发公司转制的过程中,采用隐匿资产、虚列款项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和受贿。

  2004年12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玉在2001年原太仓市老城区改造建设开发公司(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642895.73元,挪用公款300万元,受贿75800元,决定判处陈良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一人坐牢 就可以换来全家富贵吗

  陈良玉被定罪科刑,可陈良玉原单位的一帮老职工却高兴不起来,企业毕竟已通过“合法”改制变更为太仓市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公司),成了一家以陈良玉为大股东的股份制企业。

  在老职工们成天为了生计四处奔波时,兴宏公司通过改制中隐匿资产得来的中心菜场,近千平米的门面房却在高价出租,陈良玉的妻子、小舅子每年可以从中赚取千万元的利润,心安理得做着“土地公”。

  人们纷纷议论:难道一人坐牢,就可以换来全家富贵吗?难道陈良玉服完刑出来,仍然可以身价千万吗?正义何在?公平何在?

  这时陈良玉也在行动,利用家属探监的机会,在狱中写了委托书,全权委托他的亲属来经营管理兴宏公司。这顿时让检察院和规划建设局陷入了两难的“紧急”局面。

  “办案时,检察院扣押了兴宏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等。印章是要交出来的,但到底交给谁?”这是检察院面临的难题。而规划建设局那边,局长吴锦琪天天被开发公司的老职工包围着,“不能把公司交给他们,公司是我们的,是国家的”!

  “陈良玉只是对其追究了刑事责任,从民事角度而言,其仍是转制企业的合法股东,而且他的股份占到了总股本的91%,属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太仓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其林解释,“但细细深究下去,发现陈良玉在经济上不仅没有吃亏,反而大大赚了一笔,该转制企业当时的净资产为1787.4万元,因陈良玉在转制过程中采取了隐匿资产、虚列负债的手段贪污国有资产764万元,导致评估时净资产减少,再加上政策优惠,最终以600万元为成交价进行转制,后正逢2001年至2005年期间,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如今该房产公司的市值已翻了一倍,也就是说,陈良玉的身价已达近3000余万元”。

  怎么办?检察院和规划建设局果断拿出方案:马上继续第二场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转制协议”无效,返还财产。因为检察机关认为这一切都是陈良玉用欺诈的手段,用失实的评估报告导致主管部门产生错误判断签订的“转制协议”而得来的,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财产应立即返还。

  “如果一旦让陈良玉亲戚接管公司,那么这些资产不知道会怎么流失,要追回不知会增加多大的难度。”俞其林希望当时检察机关的“出手”能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

  检察院支持起诉 产权转让合同被宣布无效

  起诉应该是建设局起诉,怎么还加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呢?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是否会破坏司法公平,导致诉讼双方地位不平衡?

  这是后来理论界质疑的声音。

  但是,理论界也承认这种做法又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机关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

  俞其林作为支持起诉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对该质疑作了回应:“这是当时的情况所迫!要从5000页的刑事诉讼材料中整理出对民事诉讼有用的东西,我们民行科3个办案人员花了3个月时间才整理出300页!而且这些主要证据材料(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等)都在检察机关,有的还是机密,该刑事案的上诉期又没过。如由规划建设局直接起诉,提交证据将是一个最大的困难,而这直接影响到转制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追回国有资产。”

  2005年1月20日,规划建设局起诉陈良玉等人与之所签《产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官司,在太仓市人民法院开庭,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太仓市检察院检察长徐翔回忆起当时检察院出庭的情形忍俊一笑说:“我们出庭的检察员都不知道坐在哪里,法律没有规定,我们既不是原告,更不是被告和法官。最后是坐在原告席旁边加的凳子上,只允许宣读支持起诉书,不能参与辩论。”

  对此,该案审判长、太仓市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勇给记者解释,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形式参与到本案中,实际上是公权力的介入,对此民诉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因此为防止原被告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失衡,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在开庭时,仅宣读支持起诉书,发表出庭意见,不参与辩论和调解。

  庭审进行顺利,太仓市人民法院认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认为陈良玉在评估时虚增负债、隐匿资产,使得建设集团赖以作出正确认识和判断的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失去真实性,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属于明显欺诈,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判决《产权转让合同》无效。随后,陈良玉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接下来的一年,全部收回的兴宏公司资产在太仓市国资局的统一安排下,实行分步拍卖。其中中心菜场、时代超市、五星电器、金碧辉煌娱乐城等近2万平方米的资产已经拍卖出6000多万元的高价,至3月26日最后一笔拍卖款1500万元到账,追回现金6000余万元。截至记者发稿,还有最后两个资产正待处理,一个要重新转制,一个等着市政府的改造。

  6000万国资是怎样被套走的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通讯员 黄建华

  太仓的老百姓流传着一句俏皮话,“十个转制九个藏,剩下一个是戆大(傻瓜的意思)”。面对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人们在追问:国家的东西就那么好拿吗?到底犯罪人是怎样侵吞国资的?除了“藏”之外,还有哪些招数瞒天过海偷梁换柱呢?

  分文未付 600多万元国有资产进入私人腰包

  陈良玉案发以后,侦查人员吃惊地发现,转让协议确定的600多万元转让款,陈良玉竟然分文未出!

  2001年9月20日,陈良玉利用其转制时身兼城厢房管所所长、开发公司经理一公一私两职的职务便利,采用借鸡生蛋的方法,擅自让会计在开发公司账上支付现金110万元给转让方为其个人购买股权,9月21日又以同样手法,再次支付现金190万元为其个人购买股权,9月29日,陈良玉向转让方借款300万元(转让方控股公司账面反映应收房业建筑公司300万元)。

  同日,陈通过太仓市房业建筑公司(属房管所下属部门,系陈良玉负责)领取300万元现金交付控股公司,这样应由陈良玉等人支付的股本

电话联系

  • 13008337939
  • 023-68447406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