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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范困难企业职工安置

来源:重庆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网址:http://www.zylssz.com/   时间:2016-01-09 0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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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规范困难企业职工安置 年龄未到可协议内退

  据兰州晚报报道 省政府近日批转省国资委等3部门《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时,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要一次性付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协议实行内部退养。  《意见》提出,对有资产条件、能够维持生产经营的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鼓励企业间进行整体或部分兼并重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有一定资产条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通过改制重组为民营企业,职工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愿意在重组企业就业的职工,重新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没有资产条件、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类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可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职工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  自行离职人员  不纳入安置范围  《意见》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按政策规定提留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企业改制时一次性提留1-6级因公致残人员的各项费用。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改制企业根据规定已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自行离职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安置范围。已办理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缴清全部社保费后,方可纳入安置范围。  经济补偿金  免缴个人所得税  《意见》明确,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由相应人社部门进行认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对长期关门歇业、不能确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标准的企业,经省人社厅批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按1年工龄不高于1000元执行。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作为正常收入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数。  欠缴养老金  要一次性补缴  《意见》明确,经审核确认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在企业改制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养老、医保、失业、工伤保险费等,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政策到当地社保部门继续参保。长期关门歇业企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缴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企业补缴应缴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个人补缴个人应缴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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