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孙远强
  • 手机:13008337939
  • 邮箱:545749130@qq.com
  •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公司合同> 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性规定

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性规定

来源:重庆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网址:http://www.zylssz.com/   时间:2016-12-28 14:12:15

分享到:0

  《公司法》第162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不募足的。这说明公司在债券募集方式或公司债券吸引力等方面存在问题,再次发行债券显然是不适宜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这表明公司在经营状况或还债能力或社会信用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再次发行债券必然危害新旧债权人的利益,故必须禁止。

【延伸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标准板)

公司合同和公章的区别

电话联系

  • 13008337939
  • 023-68447406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