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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女市长李启红受审律师解读“内幕交易”

来源:重庆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网址:http://www.zylssz.com/   时间:2013-12-29 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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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顾法律网讯 2011年4月6日上午,涉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受贿罪的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指控,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1983万元,内幕交易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生僻的罪名,很多网友对此罪名不是太了解,中顾法律网记者专门采访了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

  刘国敏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犯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刘国敏律师还表示,内幕交易使非内幕交易投资者处于不利处境,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也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行为。 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行为人的操作股票之举动是否与内幕信息的获取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本罪的关键,由于内幕交易行为有很强的隐蔽性,取证不易,往往给司法机关的查处行为带来一定难度。

  何为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呢?许刘国敏律师介绍,内幕信息具有重要性和未公开性,一般是指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等等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重要信息。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政府官员由于其手握权力,较一般人更易获取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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